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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耒阳市灶兴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表:颜海宾
违法直接责任人:曾国能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耒阳市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曾国能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及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准备对原水东江村25.94亩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核实,现已动工面积为7.59亩(5061.6m2)。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项目经理曾国能作以下处罚:
1、责令退还所占用的集体土地;
2、对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5061.6m2土地处以罚款30000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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