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耒阳市五一东路金山商业广场
法人代表:黄楚昌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2004年8月,耒阳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耒阳市政府批准在该市五一东路开发金山商业广场,该项目批准用地为6410 m2,实际占地7721m2,少批多占国有土地1311 m2,其中,多占广播电视局土地270 m2,多占西关居委会土地1041 m2。
该项目于2004年8月动工,2005年12月底竣工,总建筑物面积为6381 m2,其中:地下层及1—2层门面建筑物拆赔给广播电视局和西关居委会,总面积为3000m2;3-9层为商品房,共计3381m2,21套,已对外销售。
耒阳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少批多占土地1311m2搞房地产开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处以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5罚款,计32775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