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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常宁市非金属矿
法定代表人:段绵成
单位地址:常宁市西岭镇
案 由:非法开采
常宁市非金属矿座落在常宁市西岭镇,法人代表是段绵成,属国有小型矿山企业。该矿于1971年5月创办,共有职工327人。该矿于1989年5月20日、21日分别办理了萤石矿和高岭土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都为5年,自1989年5月至1994年5月。萤石矿的生产规模核定为1.5万吨/年。高岭土矿生产规模核定为2.5万吨/年。该矿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而未能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五条之规定,属非法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对常宁市非金属矿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八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