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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东江金矿非法开采处罚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6 10:44:44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衡东县东江金矿

法定代表人:刘省吾

单位地址:衡东县南湾乡东江村二组

   由:非法开采

    衡东县东江金矿座落在衡东县南湾乡东江村二组,法人代表是刘省吾,属民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该金矿于2002124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20021月至20051月。生产规模核定为1.5万吨/年。该矿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由于缺少相关资料,而未能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对衡东县东江金矿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的矿产品;

3、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OO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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