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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衡东县东江金矿
法定代表人:刘省吾
单位地址:衡东县南湾乡东江村二组
案 由:非法开采
衡东县东江金矿座落在衡东县南湾乡东江村二组,法人代表是刘省吾,属民营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该金矿于2002年1月24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2002年1月至2005年1月。生产规模核定为1.5万吨/年。该矿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由于缺少相关资料,而未能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在未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对衡东县东江金矿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的矿产品;
3、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六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