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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黄市镇煤矿
法定代表人:肖勇
单位地址: 耒阳市黄市镇黄市村
案 由: 越界开采
经查,黄市镇煤矿创办于80年代,属黄市镇镇办企业,当时就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4年9月换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贰年,自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止。现在正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2006年5月,黄市镇煤矿的南上山巷道与新生煤矿的周家坳矿四工区的3362采区发生贯通,耒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其越界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打好永久性密闭。2006年9月28日,该矿的南上山巷道与新生煤矿的周家坳矿四工区的3362采区再次贯通,根据新生煤矿的周家坳矿四工区提供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以及实测表明黄市镇煤矿有越界开采行为,黄市镇煤矿自己也承认有越界开采行为的事实,并提供了越界开采的产煤量为1371.8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越界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对耒阳市黄市镇煤矿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打好永久性密闭;
2、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
3、处以罚款7万元。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款项合计20万元缴至指定银行帐户,逾期不履行,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