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衡山县马迹镇石碑瓷泥钠长石矿罗家冲工区
法定代表人:易仕根
座 落 地 址:湖南省衡山县马迹镇石碑村
案 由: 越界开采
经查,衡山县马迹镇石碑村罗家冲工区是马迹镇村委会创办的集体企业,开采矿种为瓷泥钠长石矿。2004年2月21日,原村书记刘冬华7人合股与马迹镇石碑村委会签订《石碑村瓷泥钠长石矿租赁合同书》,租赁期限8年,承包总费用约20.8万元。后因刘冬华发生车祸致残,无力经营,导致散股,故刘冬华等七家股东于2005年1月29日将该矿转包给易仕根等6个股东,易仕根在采矿过程中超出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经查明该矿超出划定面积为940m²,采矿量为11000吨,经测算及经济综合分析,该矿非法获利为8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越界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衡山县马迹镇石碑瓷泥钠长石矿罗家冲工区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
3、处以罚款3万元。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款项合计11万元缴至指定银行帐户,逾期不履行,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60日内衡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期满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