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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公平镇三矿
法定代表人:陈毕华
单位地址: 耒阳市公平镇新山村
案 由: 越界开采
经查,耒阳市公平镇三矿原属公平镇下属企业,坐落在耒阳市公平镇新三村。2005年12月换领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年。主要股东分别是:陈悦华、蒋丛文、周巩根、曾育化,共投资1100万元左右。2005年,耒阳市国土资源执法局对耒阳市公平镇三矿的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该矿在越界开采地段打好永久性密闭,退回到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罚款三万元。2006年2月19日,根据省厅督办要求,我局委托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对该矿井下巷道进行测量,发现该矿并未停止其越界开采行为。测量结果表明:该矿在102米水平布置有一个采区,该采区部分处于越界位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越界开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对耒阳市公平镇三矿的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柒万元;
3、处以罚款伍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