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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顺衡
单 位 地址:常宁市盐湖镇
案 由:越界开采
经查: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创办于1982年,属盐湖镇莲江村村办企业,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2005年12月换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法人代表是刘顺衡。该矿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设新井口,并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2006年5月,我局委托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对该矿井下巷道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表明:该矿+25M水平采区越界,6煤层备采区已完成回采前各项准备工作,该采区也位于合法矿界以外。经测算及经济综合分析,该矿实际越界开采煤炭资源储量为2754吨,吨煤纯利润为61.6元,非法获利16.964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超深越界开采。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22日召开案件集体会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的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关闭非法开设的井口;
2、没收违法所得16.9646万元;
3、处以罚款8万元。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款项合计:24.9646万元缴至指定银行帐户,逾期不履行,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