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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常宁市七一煤矿
法定代表人:周清成
单位地址:常宁市盐湖镇
案 由: 超深越界开采
经查,常宁市七一煤矿创办于1998年7月1日,是由盐湖镇镇政府牵头组建的集体企业制煤矿,属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2005年4月换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法人代表周清成。2006年5月,我局委托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对该矿井下巷道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表明:该矿井在-60M水平采区已超深越界开采煤炭资源1608吨。经测算及经济综合分析,该矿非法获利9.9053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二十五条之规定,属超深越界开采。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22日召开案件集体会审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常宁市七一煤矿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超深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打好永久性密闭;
2、没收违法所得玖万元;
3、处以罚款玖万元。
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上述款项合计:18万元缴至指定银行帐户,逾期不履行,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60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