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煤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炼单位地址:耒阳市南阳镇案由:非法转让采矿权 经查,2 000 年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煤业分公司夏塘井田(以下简称南阳煤业分公司)由于水淹而被迫停产关闭,后经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于2002 年9 月2 日与南阳镇政府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南阳镇政府出资448 万元给南阳煤业分公司,用于夏塘井田414 户职工的搬迁安置,职工在两年内搬迁完毕,地上建筑物及井下设施转让给镇政府,采矿权由镇政府享有。2 003 年6 月11日,南阳镇政府又将上述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朱阳市夏兴煤业有限公司。 南阳煤业分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属非法转让采矿权。 考虑南阳煤业分公司转让的费用全部用于职工搬迁安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和《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阳煤业分公司的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改正,作出深刻检查; 2 、处以罚款10 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60 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国土局 二零零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