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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土地调控政策,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土地管理责任
(一)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考核。全面落实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集约节约用地和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负总责,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管地用地行为,严守耕地保护底线,确保年度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未批先用、以租代征、越权审批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土地管理激励机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护、集约节约用地和土地执法监察等各项考核指标达标的县市区政府,优先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视发展需求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对土地经营成效显著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实行奖励。
二、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严格用地规划计划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分配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证社会保障用地、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
(四)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格实行工业项目用地最低投资强度和最高用地定额限制制度,达不到最低要求的,不予供地。工业用地受让方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期动工、建设、投产,并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工业用地的,取消相应优惠政策,依法核减用地规模、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工业用地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加强国有农、林、茶、渔场土地管理。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国有农、林、茶、渔场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范围,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区、乡政府和国有农、林、茶、渔场擅自处置。国有农、林、茶、渔场因生产、生活需要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后可优先安排使用。利用国有农、林、茶、渔场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政策缴纳各项报批规费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且不得超过法定面积。鼓励农村村民建房使用空坪隙地和闲置土地。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由城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违规审批和越权审批村民建房,由违规审批和越权审批机关负责赔偿。城镇居民不得使用集体土地建房,不得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小产权房”。严禁采取“以租代征”方式变相违规使用集体土地。
(七)加强土地用途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文件规定的规划用途设计、建设和使用。建设项目用地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增值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及时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通过完善手续、调整位置,盘活利用。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建设用地批后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开工建设或开工面积不足50%的,按规定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坚决依法收回。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大型绿地、文体、休闲等功能型项目,要结合相关规划和实际要求,开发建设地下商业、娱乐、人防、停车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公共活动空间。
(九)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完善土地整理机制,大力推进土地整理。认真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对部分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以及位于城镇规划圈外的国有工矿废弃地进行整理复垦。经批准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面积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项目。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项目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开垦费等土地报批规费,建新区供地所得收益专项用于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
三、规范储备土地运作方式
(十)健全土地储备体制。设立土地储备委员会,进一步增强土地储备机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前期开发、统一交易、统一土地收益入库的原则,加强土地经营协作,形成土地经营合力。建立授信贷款和抵押贷款相结合的融资体系。鼓励国有资产、城市建设投资机构、市政建设等国有公司和金融机构参与土地经营融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实行征地拆迁属地负责制,为土地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土地收购储备。严格执行国、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凡新增建设用地、旧城改造、企业改制、国有企事业单位搬迁调整出来的土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基金,保障土地储备资金。
(十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土地公开交易的事项必须进入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凡未依法进入土地交易机构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委托的各类土地交易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严格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大力推行土地有偿出让,凡经营性用地必须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协议方式或变相协议方式出让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提高土地效益。改进基础设施建设补偿办法,今后不再以土地抵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企业改制中的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可在土地处置过程中设置一定前提条件;改变土地用途的,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土地处置不得设置任何前提条件,一律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加强地价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态和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要依法依规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要大力推行“楼面地价”,以“楼面地价”作为起始价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
(十五)加强土地收支管理。严格实行土地“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土地收益全部进入财政,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进行土地价款的减免、缓缴和抵扣。凡属于政府投资或引进外来资金新建或改造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沿江沿湖风光带、旅游景点周边控制范围的土地,进行转让或改变用地性质时,其高于原宗地出让价部分必须60%上缴财政。对依法批准改变用途的土地,全额缴纳土地变更用途后与变更用途前的地价差价。已完成改制的企业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溢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按政府审批用途使用,优先用于企业改制。
四、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保障能力
(十六)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七)加强土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土地管理机构、编制、经费到位,从严控制土地管理部门人员进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改善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环境。
(十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支持土地执法监察,确保土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到位。财政、金融部门要支持土地经营,保障土地经营所需资金。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支持土地开发整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为社会经济发展用地创造条件。
(十九)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土地市场交易管理、国土收支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容积率管理、土地投融资、土地经营激励约束、土地经营监督等政策性文件,从机制体制、规范管理、部门协作、激励约束等环节给予政策支持。
(二十)严格实行土地管理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意识,坚持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5%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视情节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ОО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