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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地质勘查项目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探矿权人: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项目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册地质勘查项目。
二、检查内容、依据
1、内容:地质勘查项目投入和进展,包括资金投入、人员安排、完成的主要实物工作量和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
2、依据:7月20日前上报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半年报表》、本年度勘查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各探矿权人上报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半年报表》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范围内的统计数据。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1、时间:2007年7月2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各受检项目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2、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受检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协助,聘请专家进入勘查现场核查。
四、要求:
1、探矿权人务必在7月20日前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半年报表》(附表)用电子邮件和传真发送到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勘查管理科。并将省国土资源厅评审通过的本勘查年度施工实施方案报送到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勘查管理科。
2、各探矿权人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如实申报地质勘查项目资料。承担市场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协助和督促探矿权人申报地质勘查项目资料。本次检查的情况将计入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中,探矿权年度检查将不再另行实地核查。
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赋予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利用此次检查的契机,摸清本地区地质勘查项目基本状况,并以项目为单位于2007年7月20日将清查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从严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无证进行勘查活动的;二是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但满6个月未开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满6个月以上的;三是不按有关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四是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五是以采代探的。
联系人:吴 涛
电 话:(0734)8850614 13974723749
传 真:(0734)8850614
邮 箱:hy8850613@126.com
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半年报表"下载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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