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利用职权干预三权出让和资产处置活动;
二、严禁在行政审批中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
三、严禁干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四、严禁违规越权批地、批矿、批项目,滥发证照;
五、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礼金和贵重物品;
六、严禁在基层公款报销应该由个人支出的费用;
七、严禁默许授意亲友、身边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八、严禁违反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和审批会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