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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国计民生,扎实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邹文辉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于2007年7月1日在我市全面展开,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工作进展十分顺利。此次土地调查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清查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在当前形势下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一件大事,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得要意义。
这次土地调查,也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一项重要的内容是查清全国城乡各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使状况,促进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全面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明确土地权属界线工作中,离不开土地权利人的参与、配合因此,在工作中要通过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共同指界,签订土地权属协议,才能最终明确土地界线。这一调查成果还将为下一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为依法明确土地产权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土地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希望社会各界大力支持配合,在工作人员进行测绘、权属调查及要求被调查单位、人员提供土地权属资料时,请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的配合。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节选
(一)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调查基础图件由国家统一提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
(三)制定方案。国土资源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程。省国土资源厅已制定了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湖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要求,结合衡阳市土地利用的特点,编制了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了衡阳市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区编制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须报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各地应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检查验收。各地要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验收制度,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衡阳市严格执行湖南省土地调查办公室制订的五级检查验收制度,即:作业单位自检,各县市区核查、衡阳市复查、省土地调查办公室预检和验收。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邹文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建成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新武 市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谢先来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福顺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邹国富 市财政局副局长
符安民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罗安民 市建设局局长
彭汉阳 市水利局局长助理
曾金国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唐春元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尔平 市统计局副局长
唐小平 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市国土资源局。由吴建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人答记者问
2007年8月27日,衡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今年2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调查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就第二次土地调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进行第二次土地调查?
答: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改革开发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全国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有了很大变化,但仍存在着土地分类标准不统一、土地信息不健全等问题。因此,通过土地调查,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一是为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冲突。为保障可持续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吃饭和建设的问题。搞好土地调查,摸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是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二是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掌握真实可靠的土地数据,既是当前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需要,也是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需要,还是把好土地闸门、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三是为合理使用土地、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依据。通过土地地调查,查清各类土地使用情况,既可以为节约集约用地打下基础,也能掌握土地利用程度和承载能力,为合理划分主体功能区划提供依据。四是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理顺土地权属关系提供依据。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土地调查,弄清农村和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现代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问: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准确的土地数据,推进土地登记发证的全覆盖,并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和快速更新机制,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统一制作航空、航天遥感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对全市农村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市农村集体、国有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并汇总形成全省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在第一次土地调查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权属补充调查,查清农村村以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力争调处率达到90%以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扫尾工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落实基本农田数量与分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登记、造册,并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进行记载。
2、城镇地籍调查。查清全市城市和建制镇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按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准确掌握城镇范围内各类用地的权属分布和利用状况。城镇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湖南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执行,城镇地籍图比例尺统一采用1/500。
3、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县(市)区二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标准,建立市、县(市)区城镇地籍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形成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问: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1、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2、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3、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问:违反土地调查条例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土地调查条例》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的重要手段,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有关领导的责任。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明确调查人员的责任。条例规定,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是明确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条例规定,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薄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土地调查条例》选摘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薄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2、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3、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薄等相关资料的。
被调查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法人代表委托书;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6、土地证书《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原件;7、土地审批红线图;8、征地批准书或文件;9、规划兰线图;10、主管单位土地调拨文件;11、房屋产权证书;12、历史沿革资料证明;13、互换土地协议书或调解书;14、非农业用地清查资料;15其他能证明土地来源的材料。
衡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快讯
★ 2007年6月22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电视电话会议。
★ 2007年8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专题召开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会议。
★ 2007年8月10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汇报,并就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
★ 2007年9月24日,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我市前期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部署。
★ 2007年9月30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 2007年10月10日至12日,我市举办了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培训班,参训人员210人。
★ 截止去年10月底,由湖南省地质测绘院承担的衡阳市蒸湘区开发片区7。5平方公里的试点工作的外业测绘成图已基本完成,地籍要素及宗地属性的建库工作已有序发展,最终成果的数据在市局政务系统平台上已进入调试与运行阶段。
★ 截止2008年5月22日止,全市二次土地调查经费全部列入各地2008年的财政预算,已到位经费782万元,8个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地区其中有市区、南岳区、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已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专业作业技术队伍,并已展开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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