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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村、雨母山乡梓木村征收土地公告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6 16:51:00

 

征收土地公告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村、雨母山乡梓木村集体土地79974.1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113以政国土字(2006)第1085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武警衡阳市支队机关营院搬迁工程。

三、征用土地位于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村和雨母山乡梓木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1、联合街道杨柳村63747平方米,其中水田16491平方米、菜地863平方米、有林地23909平方米、鱼塘15355平方米、荒草地7129平方米。

2、雨母山乡梓木村16227.1平方米,其中水田8800.7平方米、有林地4454平方米、鱼塘1683.5平方米、宅基地195.9平方米、荒草地109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997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1556.2平方米、未利用地8222平方米、建设用地195.9平方米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衡政发[2002] 1号)有关规定执行,但征地年产值按《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湘政办发[2005]47号)颁布的标准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联合街道征地拆迁办公室和雨母山乡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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