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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国土置换字[2004]第15号文批准,座落在雁峰区湘江乡湘江村三组范围内4.5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具体四至位置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红线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被征用土地的村、组,按照衡政发[2002]1号文件的标准实施征地补偿。
市国土资源局在本公告后,应组织人员对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的征地面积,类别进行现场登记,土地所有权人应提供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请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衡阳市土地储备中心。
批准后的征地补偿争议不得影响征用土地工作的正常运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