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669号文批准,衡阳市大华社区需征用珠晖区和平乡新民村、湖东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172亩(具体四至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现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严格按照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三个月内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组村民当中。
二、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自谋职业。
三、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和平乡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四、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亩/元
|
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费 |
|
旱地 |
一类十倍 |
以村民小组人平耕地取倍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 |
|
菜地 |
一类十倍 |
以村民小组人平耕地取倍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 |
|
鱼塘水面 |
一类十倍 |
以村民小组人平耕地取倍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 |
|
其他土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 |
地上附属设施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计算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669号文批准,衡阳市大华社区职工异地搬迁安置住房用地被市政府列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规划设计要求,需征用雁峰区岳屏镇前进村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79.9亩(具体四至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现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四、 征地拆迁补偿原则
严格按照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附属设施补偿费,三个月内及时足额支付到被征地村组村民当中。
二、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自谋职业。
三、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蒸湘区政府、呆鹰岭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四、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亩/元
|
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费 |
|
水田 |
一类八倍 |
以村民小组人平耕地取倍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 |
|
菜地 |
一类八倍 |
以村民小组人平耕地取倍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 |
|
其他土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 |
地上附属设施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计算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