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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5)政国土字第259号文批准,衡阳市花香实业有限公司因生产厂房搬迁异地重建,需征用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新平村、溪田村亭子山组、长塘组、溪田组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18.55亩(具体位置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被征用土地的村、组,按照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实施征地补偿,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一、征地安置补偿
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计算各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三个月内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二、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自谋职业。
三、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由蒸湘区政府、呆鹰岭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和具体实施。
四、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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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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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田 |
一级一类六—十倍 |
以村民小组人平耕地取
倍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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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 地 |
一级一类六—十倍 |
以村民小组人平耕地取倍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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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 |
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 |
地上附属设施,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规定计算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