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和平村集体土地115503.7749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18日以(2007)政国土字第731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用于衡阳市湘江东岸南段堤坝工程开发。
三、征收土地位于衡阳市一珠晖区和平乡和平村享堂组、便桥组。
四、被征收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共115503.77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4970.4615平方米(其中耕地42363.171平方米、其它农用地52607.2905平方米),建设用地19491.741平方米,未利用地1041.5724。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衡政发[2002]1号)有关规定执行,征地年产值按照《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湘政办发[2005]47号)颁发的标准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留地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湘江东岸南段堤路工程指挥部农村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和平村享堂组李华喜家一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