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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政测管字〔2008〕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衡阳市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衡阳市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七日
衡阳市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管理,优化测绘市场经济环境,维护投资方及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测绘产品质量和测绘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测绘成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测绘的副局长符安民兼任,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科长李燕任副组长并兼任测绘成果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测绘成果监督检查日常工作。成立测绘成果监督检查专家组,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科长李燕担任,专家组成员由国土、规划、房产、水利、地质、测绘等单位测绘高级工程师组成。专家组成员的质量检查工作经费由投资方或测绘资质单位适当安排。
二、检查内容
1、测绘主体是否合法
一查测绘单位是否有测绘资质,是否无证测绘,是否超业务范围测绘,测绘单位是否年检注册,是否有扰乱测绘市场的行为。
二查测绘人员是否有测绘作业证,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是否存在测绘转包行为,是否与其在本项目中承担的角色相一致,能力是否相适应。
三查测绘单位仪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应精度要求,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了检定。
2、测绘产品质量是否可靠
(1)内业抽查
一是检查测绘基准是否采用国家平面和高程系统,或者是否采用与国家基准有转换关系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和高程系统,是否符合在一个城市使用同一坐标系统的要求。
二是检查控制网布设是否符合要求,外业观测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控制成果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抽检地形图图面内容、标记、图廓整饰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检查上交的成果成图资料是否齐全,成果成图资料是否经过测绘单位质检部门的检查审核,以及是否提交质检部门检查的原始记录,检查成果成图资料是否加盖了测绘单位质检公章和行政公章,凡未加盖测绘单位行政公章的测绘成果视为无证测绘。
(2)野外巡查
一是用仪器检查,看实测控制点边长与坐标反算边长是否一致,看各地物点与图上同名地物点误差是否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二是通过野外巡视,查看图上表示的各种地物、地貌是否反映实地,控制点位置是否适当,埋设是否稳固,综合取舍是否适当,地理名称是否正确,用钢尺丈量地物点边长与图上相应点边长进行比较,看误差是否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3、成果汇交是否及时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按期无偿汇交。
三、检查范围
测绘成果检查范围主要是本辖区内测绘资质单位完成的基础测绘、矿山测绘、地籍测绘、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房产测绘等项目。
1、土地开发整理测量。由测绘资质单位提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后地形地貌资料、野外观测资料、平差计算资料、野外检查资料、测绘合同约定比例尺地形图、面积计算原始数据、土石方量、工程量及其成果、技术总结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专家组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确认书》,未经审核和确认的测绘成果,不得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依据。其它规定按《衡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规定》执行。
2、用地测量。大宗用地测量应经专家组审核后交相关部门报批用地手续,私房用地重点检查权属界限是否明确,面积计算是否正确。
3、矿山测量。按《衡阳市矿山测绘管理规定》需要的资料提供给专家组审核。
4、基础测绘。基础测绘的测绘成果必须经省级质检部门进行检定。
5、房产测绘。主要检查各房产证所核面积,计算标准是否一致,分摊面积是否准确。
6、建筑工程测量。主要检查测绘单位施工、放线及竣工测量中各项指标、尺寸是否计算、测量无误,土石方测量、工程量计算是否公平合理。
四、质量检查时间
自2008年7月起,市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开始对衡阳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测绘行为和测绘成果进行检查。以定期检查为主,抽查为辅,大型测绘项目经投资方验收后,应将测绘成果及时报请市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进行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市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亦可与投资方验收同步进行,必要的可申请进行省级测绘成果质量检验。
五、奖惩措施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成果承担成果质量责任,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测绘单位必须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罚,还可作为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对多次出现成果质量问题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将处以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对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将予以奖励,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提升全市测绘单位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优化全市的测绘行为和测绘市场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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