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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7 10:09:23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

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有关“测绘科技进步奖”类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是中国测绘学会授予项目、组织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管理和组织管理;其下设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侯选项目,应是全国测绘领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年度期间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凡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科技成果(包括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凡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凡在引进、吸收、开发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凡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七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是根据每年受理评奖项目的情况,从中国测绘学会评审委员专家库中,选聘适量(2030)专家所组成。

第十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各类测绘科技进步奖项的具体评选工作;

()向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对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对完善测绘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测绘科技进步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报请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办法

第十三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选,经过中国测绘学会认定的推荐单位进行推荐,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方受理形式审查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推荐测绘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必须填写《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测绘科技进步奖类)推荐书》(见附件一),同时附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技术评价证明文件;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其它文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再送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所有的材料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则由主要负责单位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单位以及参与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参与单位加盖公章确认。每个项目的填写,其参与单位不得超过10个,参与人不得超过15人。

第十六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各地方(省级)测绘学会,每年推荐的项目数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下达;国家和军事测绘主管部门建议的项目数不限。

第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国家或军事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八条  定未授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奖励范围和符合基本条件,推荐表的填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等。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或各专业评审组成员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的方法是,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送评审委员会成员,采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由评审人员根据推荐材料提供的项目成果类别(基础理论性、技术开发性、应用性等),对照《测绘科技成果评价方法》给出的“评价指标分级参照标准”,予以记分。

第二十一条  复审的方法是,由全体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采取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的程序是:由评审人介绍所受理项目的初评记分的总体情况;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翻阅复核所有推荐材料;对推荐项目进行审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多数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是当年有申报平奖项目的人员,一般不选为当年的评审委员或不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涉及保密问题的项目,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测绘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励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以上条款所述异议范围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奖项的候选单位或候选人协助。推荐单位、候选单位及候选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方如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则异议无效。推荐单位、候选单位及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则取消颁奖资格。

第三十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向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推荐单位和推荐人。

第七章  授奖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测绘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将在中国测绘学会召开全体理事会议或全国性学术年会期间,对获得测绘科技进步奖的人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的工作费用和活动经费,由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专项管理和使用,接受奖励委员会及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中国测绘学会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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