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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8:57:58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规定

2007428  国测办〔20072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甲级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以下简称行管司)负责承办甲级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行管司市场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承办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市场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后,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不予受理的,市场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同时退还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场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送达申请单位。

第四条 审查

1、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见附件四),报市场处负责人。

2、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3、分管司领导审核市场处提交的审查意见,对不需会审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对需要会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审会。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单位,依法予以受理的,行管司将申请材料送成果司进行保密审查。成果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行管司。

 第五条   会审

1、拟批准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基础测绘地图编制专业甲级资质,由国土司参加会审;拟批准公开版地图编制(含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甲级资质,由成果司参加会审。

2、根据会审意见,分管司领导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第六条 公示

1、市场处收到分管司领导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意见表(见附件五),经行管司司长签署意见后,随同审查表及申请表一并报分管局领导。

2、分管局领导收到公示意见表后,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3、根据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行管司将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   决定

1、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单位,市场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起草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收到批复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2、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单位,行管司应当认真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经核实无问题的单位,市场处起草批复文件,经行管司司长审签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核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行管司视情况做出处理;对于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行管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对于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处应当在本处工作日期限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召开司务会审查的建议,经分管司领导审核并报行管司司长同意后,召开司务会:

(一)申请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

(二)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

(三)出版单位申请地图编制甲级资质的;

(四)需要司务会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场处应当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测绘资质证书》及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的甲级测绘单位,其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资质证号、发证日期、有效期、业务范围等,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经审查不予批准甲级测绘资质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行管司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增加业务范围,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六),报市场处负责人。

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涉及本规定第四条会审内容的,征求有关司意见。

分管司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甲级测绘单位业务范围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甲级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人代表变更的,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甲级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七)或者《甲级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见附件八),报市场处负责人。

市场处负责人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甲级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或者《甲级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

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为申请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市场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市场处。

第十五条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甲级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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