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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 19:27:04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国土资源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国土资源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国土资源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国土资源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国土资源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土资源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部门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85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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