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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布的国土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布国土资源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在衡阳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和中国衡阳党政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
第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报制度。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在当地公报上全文登载,并依托适当场所及设施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五条 在大厅设置国土资源信息查阅点,配备触摸屏等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国土资源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国土资源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区对国土资源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部门发布国土资源信息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国土资源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部门均负有公开国土资源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国土资源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申请获取该国土资源信息。
第九条 国土资源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公开该国土资源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国土资源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拟公开国土资源信息的行政部门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国土资源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土资源信息,应当在该国土资源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国土资源信息部门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的意见。
国土资源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不同行政部门之间对是否公开的国土资源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部门或者国土资源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部门、上一级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